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总价189.5万余元。经同意,某服务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净化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总金额41万元,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60%尾款24.6万元。2021年7月,某净化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记录。某服务公司评定为不合格,指出存在冷却水管保温未施工、工程量减少、未提供部分材料等情形,并附自行施工及购买材料清单,金额16.5万余元(扣除现场管理费后实际支出12.5万余元)。同年8月,整体工程经某电子公司与某服务公司验收合格,某电子公司付清全款。
某净化公司遂起诉要求某服务公司支付尾款24.6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某净化公司未能证明工程全部合格,判决某服务公司支付扣除整改费用后的尾款12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对某电子公司的诉求。某净化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工程已移交使用应视为竣工,且某服务公司提供的整改证据存在时间矛盾,要求改判支付全额尾款。某服务公司答辩称工程未合格,整改费用已实际支出应予扣除。某电子公司答辩称已付清款项,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某净化公司主张其提交验收报告且工程已移交使用,应视为竣工;某服务公司主张工程存在大量未完工及不合格项,付款条件未成就。
2. 某服务公司主张扣减的整改及材料费用是否应予支持。某净化公司质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逻辑矛盾;某服务公司主张已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净化公司要求支付全额尾款,应以其完成全部工程为前提并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某服务公司在验收时明确提出了未施工、工程量减少及未提供材料等异议,某净化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异议部分系其施工完成。相反,某服务公司提交了支付相应费用的凭证。对于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某服务公司应当支付;对于异议部分,因某净化公司举证不能且双方未结算,一审法院予以扣除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八百余元由某净化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史正威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服务公司的代理人,精准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上诉人关于“工程已移交使用视为竣工”的主张,史律师敏锐指出上诉人未能完成全部施工义务,并指导客户全面梳理、补充提交微信群聊记录及整改费用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史律师有力论证了上诉人施工不合格的事实及整改费用的合理性,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扣减工程款的认定,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史正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