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新能源公司为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厂房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总保险金额3805万余元。后该厂房发生火灾,经某消防救援大队认定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某检验公司鉴定,该厂房可靠性等级为四级,已不能正常使用。因双方就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且案涉厂房第一受益人某银行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562万余元及施救费4.5万余元等。被告辩称理赔应扣减折旧,且部分附属设施、连廊等不属于承保范围,税金应予剔除。第三人某包装公司作为承租方,亦对评估报告中的成新率及承保范围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置价值”是否应当扣减房屋成新率;二、厂房的附属设施、无证连廊及工程图纸外现场可见部分是否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三、各项损失金额、施救费用、残值处理及增值税税金扣除的合理性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明确约定“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标的使其达到全新状态的费用,并未约定扣减成新率,该商业承诺合法有效,不应扣减。对于连廊及图纸外可见部分,因投保时已建成使用且属于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内,应认定为承保范围。关于税金,因原告可抵扣增值税,故9%税金应予剔除。法院综合某评估公司的报告及各方意见,核定原告合理损失为1737万余元,扣除税金及10%绝对免赔率后,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理赔款133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史正威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重置价值”条款的法律内涵,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关于扣减成新率的主张。通过严密组织火灾鉴定、资产评估等证据,成功论证连廊及附属设施属于承保范围。庭审中逻辑清晰,有效应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多重抗辩,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1400万余元的胜诉判决,展现了深厚的保险法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史正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