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正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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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正威律师代理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获部分胜诉

发布者:史正威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93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之母王某戊因摔倒骨折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原告事务繁忙,委托某公司指派专业护工任某庚对王某戊进行全天24小时陪护。某日中午,护工为王某戊喂食、喂药后发现其嘴唇发紫,遂呼叫医护人员。经吸痰、开放气道、胸外按压等抢救,王某戊被诊断为窒息、心肺复苏后、呼吸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被送往监护室进一步治疗。王某戊在重症监护室持续昏迷,无法脱机治疗。主治医生多次告知家属其无恢复可能,家属经慎重商议决定放弃维持治疗并自动出院,王某戊于当日死亡。原告认为某公司护工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王某戊窒息成为植物人并最终死亡,某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亦应承担责任,遂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2.9万余元。某公司委托史正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某公司护工的护理行为与王某戊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二、某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某公司辩称,王某戊入院时伤病情况严重,其自身疾病是导致误吸窒息的最重要因素;护工不存在将大量饭粒喂入气管的重大过失,系老人自身吞咽障碍导致食物回流;家属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放弃治疗及拒绝气管切开,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且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某医院辩称,护工并非其员工,患者死亡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戊因气管吸入饭粒导致窒息,经抢救后长期昏迷,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窒息事件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原告撤回对某医院医疗过错的鉴定申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医院存在过错,故某医院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某公司,法院结合护工证言及病历记录,认定护工在喂食速度及观察上存在一定过错,但综合王某戊自身身体状况、高龄及家属决定放弃治疗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经法院依法核算,剔除不合理诉求后,确认原告合理损失为52万余元。按15%比例计算并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已支付款项,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四原告6.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史正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庭审策略。首先,精准界定因果关系,通过梳理病历论证患者自身严重伤病及吞咽障碍是窒息核心因素,有效削弱了原告关于护工“重大过失”的诉请基础。其次,敏锐抓住“家属放弃治疗”这一关键介入因素,成功将损害后果的责任合理切割,降低当事人赔偿预期。最后,严格依法逐项剔除不合理的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诉求。最终法院仅判决当事人承担15%的次要责任,实现大幅减责,最大化维护了客户权益。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院前审判人员、央企前法务主管、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余杭区农村土地仲裁委仲裁员、余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融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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