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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XX服装辅料商行与被告吴某2、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史正威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7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XX服装辅料商行。

经营者: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威,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2。

被告: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XX服装辅料商行(以下简称XX商行)与被告吴某2、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2、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06987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3807元(自2019年10月25日暂算至2020年7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货,但未能结清货款。双方经结算,二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06987元、逾期付款利息3807元。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案情分析

本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系XX商行经营者吴某1的女婿,被告吴某2系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与李某联系,向原告XX商行购买胆布、仿丝棉等服装辅料。2019年10月25日,李某代表原告XX商行与吴某2通过微信方式确认被告XX公司结欠货款金额106987元。现原告XX商行以余款106987元,被告XX公司、吴某2至今未予支付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商行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XX商行已实际交付货物,被告XX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货款10698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吴某2系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XX公司向原告XX商行采购货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该由被告XX公司承担。因此,原告XX商行诉请被告吴某2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XX服装辅料商行货款1069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XX服装辅料商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90元(以10698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5日起算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前述标准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XX服装辅料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院前审判人员、央企前法务主管、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余杭区农村土地仲裁委仲裁员、余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融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