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夫妇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确诊感染新冠,活动轨迹涉及多个公共场所,被立案侦查。
这种案件为何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具体到本案,
第一: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
第二: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
第三: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在这里就是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第13、14、15、16……文的相关规定。
如果存在已经知道已经感染了新冠肺炎的话,还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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