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看待家的?
民法典表达了中国人对家的看法。可以分成两个方面。
首先一个方面,在我们中国人的心目中,家是什么?夫妻?三口之家?四口之家?
在民法典的总则编、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的继承编、包括在民法典物权编,都能够找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国人心目中间的家,跟这个世界上很多国家,很多民族对家的看法都不尽相同。
中国人所理解的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不仅仅是三口之家或者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他们都是家的成员。这在多个条文中间都能够找到相应的答案。
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体现在代位继承制度上,如果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前,兄弟姐妹已经先于他去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进行代位继承。那这就表明,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这个家的成员。
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家庭关系的规定,除了对夫妻关系作出规定之外,对父母、子女、对近亲属的关系也做出了专门的回应。这就是中国人对家的看法。不仅仅是指小家,还指大家。这是解读民法典表达的对家的看法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中间都有相应的规则,表达对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关系。
先看夫妻之间关系的协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专门的一章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整。首先调整就是夫妻关系。
夫妻应当是这个世界上最为紧密的命运的共同体。比如说夫妻之间工资条算是隐私吗?从道理上来讲,如果夫妻是实行共同财产制的话,任何一方的工资条都不应当是属于私密信息,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话,工资条就算是在夫妻之间也会构成一个私密的信息,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夫妻之间应是更为坦诚、更为密切的一种关系,就算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的一方完全可以向另一方公开自己的工资条,完全可以跟自己的配偶分享自己工资的收入情况,但是这需要取决于个人的意愿。
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还有其他多处的体现,比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立了体现中国人所分享价值共识的这样的结论,核心包括三项内容:
第一项,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中间的一方签字,而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表明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负担的债务当然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项,如果夫妻中间的一方以个人的名义负债,但是服务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负担的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中间的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负债,但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是用于双方的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产经营,或者有证据表明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对夫妻关系。
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也都表明了进行协调的立场和态度。总则编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中,民法典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要尽到教育、监督、保护的义务,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要尽到赡养、辅助和保护的义务,这就是我们中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扶持在我们民法典中一个具体的体现。我们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平等地位是这个基础之上的。
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民法典也做出了明确的回应。兄弟姐妹之间,提倡是一种友爱相处的关系,所以在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中,不仅仅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中间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还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就是对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回应。
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法典同样在婚姻家庭边做出了相应的回应,要尊重年事已高的老人,尊重尚在幼年的孩童,这就是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回答。
而且在民法典的总则编,还专门有一项规则,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就是,尽管家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但家庭关系不同于通常情形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对家另眼相看,特别对待。
还有一个引起热议的话题,就是协议离婚制度中间的冷静期制度,之所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冷静期制度,就是考虑到家对于我们中国人异乎寻常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不要说今天所尊崇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就算对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来讲,都会念念不忘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单元,没有家的和谐和稳定,怎么会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没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个人的自由又从何谈起?这就是民法典对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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