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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如何看待国家的?

作者:曹成建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次举报


民法典是如何看待国家

在世界大同之前我们每一个单个的个体都还是生活在一个特定的民族国家之中。从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中,民法典就如何看待国家表达了鲜明的立场和态度就是当国家不能出场的时候,国家不得越位当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国家不能缺位

怎么理解这样的两句话

第一个方面,当国家不能出场的时候,国家不得越位

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一款重要的规定是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规则内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什么叫做强制性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规定,一定是确认保障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而确认保障和维护的公共利益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国家利益。如果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就可以动用公权力干涉。

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也只有在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依据这一款规定,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而且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社会交往的时候,必须秉持手段和目的相称的法治原则。

有一个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某地有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于缺少流动资金,就开始订立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两年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在和买房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5条第一款第四项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这个诉讼的背景是提起这个诉讼的时候,当地的房价在过去大概两年多的时间内上涨了三倍之多。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舆论哗然。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合同有效,二审判决得到了人们的赞同。

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它表明什么?就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有些时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动用国家公共权力干涉社会主体的社会交往,未必是通过认定民事法律行为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方式来进行干涉的而是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进行干涉的。这就是手段和目的要相称的比例原则的。

对于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动用国家公权力介入到社会主体的社会交往中间,一个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所以在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征收和征用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的但这是如何看待国家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国家不能缺位

这在民法典上有多处体现,人民政府当然是为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国家当然是为人民的国家。

比如,在民法典上总则编的监护制度中规定,围绕着监护人的确定出现争议,需要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来确定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但是在指定之之前,如果被监护人需要有人对他去进行照管的话,民政部门可以担当临时监护人的角色。

同样如果由于突发事件导致监护人无法去履行监护的职责被监护人衣食无着或者生活困难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样的规则其实也是对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阶段一些具体的生活实例所做出的回应。

如果监护人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就是在动用国家公权力积极主动的保障那些应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利益。

比如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确定加害人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要求,公安等机关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确定谁是具体的加害人而且可能不仅仅是侵权责任,可能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在需要对民事主体去进行服务的时候,国家在行动,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是不能够缺位的。这就是民法典对国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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