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看待人的?
这是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要进行民法典的起草或者编撰,首先要去回答的一个问题。如果说,制定于近代的那些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以及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相继制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和单行的民事法律,用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由于国家和民族在特定时期的发展目标,当时对人的定位,主要是期待人能够成为推动民族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人的看法的确发生了相当重大的改变。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得益于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几代中国人接续不断的奋斗和努力,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温饱问题都已经得到了稳定和有效的解决。再去看待人的时候,基于这样的物质基础,首先是把人定位为是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然后人才是实现其他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追求的另外的发展目标的主体。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间有相当、全面和广泛的体现。
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条确立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时候,就做出了跟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部同样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基本法,有着相同的法律的表达。民法典总则编的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但是回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的第二条,同样是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位置进行了调换。
主要是因为,民法通则的主要功能是要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解决我们中国人吃饱穿暖的问题,要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治的保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的前边,就是因为当我们来到21世纪第二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内容已经从吃饱穿暖变成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障。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民法调整对象所做的法律表达,就包含着这部民法典对人的看法。
与此相呼应,在总则编的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里边,最初的几个条文都是对人格权益对人身权益去进行确认和保障的法律规则。随后才是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规定。
当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讲,在如何看待人的问题上,最值得关注的还是这部民法典在编排体例上一个重大的创新,就是有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人格权编不仅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这些人格权进行了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所做的保护里面,能够清楚的找到这样的法律的体现。一个独立成编的人格,全编就是在集中表达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而且与此有关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间,还有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自甘风险的规则,就是鼓励人们去进行探索、创新,甚至合理范围内的冒险。
民法典希望每一个个体的生命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这就是民法典对人的看法。体现着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站在21世纪第二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对人类所面对的最为基本的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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