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火车站工作人员在一男子行李中翻出4个打火机,想进一步检查时,男子却神色慌张,丢包想逃。民警立马盘查,发现男子姓胡,竟是一名潜逃26年的杀人犯,1995年曾因争执砍人致对方不治身亡。目前,男子已被移交进一步处理。
在我国,杀人是一种重大罪行的犯罪,在法律上肯定会受到严重的处罚,但是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已经过去了26年了,杀人犯还能受到应得的处罚吗?
根据我国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所以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时效应该为20年。
但是如果本案犯罪嫌疑人在这26年又有犯罪,且从新罪起算到被抓不到20年,或者已经立过案,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该追诉的,则犯罪嫌疑人仍然会受到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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