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上还是地下,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民法典》275条第2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规定的是规划车位的归属,那么第2款规定的就是规划之外的车位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的规定,规划之外,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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