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康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23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1日,A租赁站与Z公司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019年12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Z公司差欠A租赁站租金及赔偿款8.5万余元。之后,A租赁站多次催款无果。
【办案经过】
2022年1月14日,接受A租赁站委托代理此案。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Z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9日,注册地在成都市甲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共六名股东,认缴期限2064年8月26日前,实缴资本为0元。2020年6月15日,甲区行政审批局对Z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的精神,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基于以上案情,制定诉讼方案如下:先起诉Z公司,待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再申请追加六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A租赁站才有追回款项的可能。
2022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Z公司支付A租赁站租金等8.5万余元及违约金2.4万余元(按租金的30%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2023年7月,因Z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2023年11月1日,向法院申请追加Z公司的六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附上从甲区行政审批局调取的Z公司工商资料。申请追加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2023年11月9日,法院出于谨慎考虑,自行调取了Z公司的工商档案,甲区行政审批局专门注明:该企业为2014年成立,无验资报告。一切似乎按预定计划往好的方面发展。
2023年11月22日,法院收到Z公司六名股东邮寄的六张《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和古某、兰某、李某、杨某等四名股东共同联名的《异议书》。
《异议书》内容如下:Z公司从成立之日起未有过实际经营,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对与A租赁站的纠纷不知情;六名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已将注册资本金打入公司账户。
《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古某等六名股东均在2014年9月25日将各自的出资足额转入Z公司账户,并注明投资款。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古某等六人所提交的证据已证实其实际缴纳了出资,A租赁站以第三人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为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2023)川11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A租赁站的异议请求。
刹一看,法院驳回A租赁站的异议请求没有问题,本案似乎到此为止。仔细对《异议书》和《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研究后发现几处疑点:
1、六名股东的开户行均是招商银行成都***支行,可能是专门为缴纳股东出资款而开设的。
2、根据六名股东出资金额的不同,案外人邹某某用尾号为3655的同一银行账户分别向六名股东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与其出资等额款项,均注明“借款”,随后又以投资款名义分别转入Z公司,在短时间内完成款项的转入、转出。不出意外的话,1000万元的出资款很快会由Z公司账户回流到邹某某名下,这是股东为缴纳出资而进行的资金过桥,是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还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罪。
3、既然古某等四名股东主张Z公司从未有过经营行为,那公司存续五年多的时间不会产生大额开支。如果实缴的1000万元不属于“资金过桥”,应该留存大部分,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Z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需要Z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合理解释。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有继续可诉性,法律依据是:
其一,如果查明是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由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Z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其二,Z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而Z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没有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现在清算已无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让Z公司的股东感到压力,一改往日民事诉状的简洁,写下2000余字的诉状,列六名股东为被告、Z公司为第三人,将股东可能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详细阐明,意图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
此时,A租赁站在收到驳回异议请求的裁定书后,对本案已失去信心,觉得继续下去也不能收回款项,不愿缴纳2000多元的案件受理费。如果律师要继续请垫付诉讼费用,待回款后返还。
委托人放弃,我依然坚持,案号为(2023)川1102民初*****号。果不其然,立案后几日,突然接到古某电话,明确表示与其他股东商量后,愿意与我方庭外和解,这是个好兆头。
当然,Z公司1000万元股本金回流邹某某,构成抽逃出资,仅仅是个人分析,法庭上需有证据。股东提交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有Z公司银行账号,据此查到其开户机构,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递交调取Z公司法人账户交易明细的书面申请(如不同意,则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向承办法官说明双方正在协商,建议暂缓调取、开庭。一颗红心,两手准备。
【案件结果】
经多轮协商有果,古某按约转款,A租赁站递交撤诉申请被法院准许。虽无判决书,却印证律师对案情的正确分析,否则,古某等人不会主动寻求和解。
【律师感悟】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非只为?得一纸判决书。
坚持不一定成功,放弃则必然失败。
莫以案小而不为,不以标的论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