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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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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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黄金37天纪实——证据不足不批捕——何康律师

发布者:何康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0日 4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刑案黄金37天纪实——证据不足不批捕

【前言】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此,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一般案件是七日内,三类特殊案件是三十日内,加上检察院七日的审查期。所以,决定批捕与否,一般案件最长14天,三类特殊案件最长37天。

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可谓利弊兼有。利的是,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承办检察官的责任心,在审查批捕时比较谨慎,毕竟,谁批捕谁起诉;弊在于,既然作出批捕决定,就一定起诉,哪怕是“带病起诉”,因为不起诉就存在错捕及国家赔偿的可能,为错案埋下隐患。

所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在刑辩界存在“黄金37天”之说。

【案情简介】

张三有过吸食K粉的经历,2022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在亲友的规劝下,坚持健身,告别毒品。20233月,之前曾卖过K粉给张三的李四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据说量有点大,有冰、有粉。

2023615日(周四),张三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据说与李四存在牵连,涉案逾20人。

办案经过

619日(周一),受张三近亲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随即到看守所会见张三。首先,向张三表明身份,询问是否同意作为其辩护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其次,让张三先自行陈述案件情况,再就律师欲了解的关键事实展开询问。最后,向张三转达亲属的问候,询问其生活上的需求。会见结束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了解案情。

629日,第二次会见,再行向张三询问案情,存一点疑惑:正常情况下,嫌疑人被抓后,应及时讯问。张三615日被抓后,在派出所作了第一次讯问笔录,约2小时,当晚送看守所羁押。现已半月,仍没有提讯张三,难道外围证据不足?或是涉案人员多,警力不够?经与张三沟通,决定下周申请取保候审。

第一次会见后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原因,其一,张三送看守所羁押后尚未被提讯;其二,6.26”禁毒日。

73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以律师名义申请变更张三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理由是张三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对其取候审不会影响本案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75日,签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理由是:该案案情复杂,系结伙作案,且张三有串供的可能。

710日,第三次会见,得知办案民警在75日提讯,检察官在77日提审。看来,713日前会就是否逮捕作出决定。当即告知张三,决定明天和检察官当面沟通,并递交书面律师意见。

711日上午9时,向检察官当面陈述、提交对张三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并就“串供可能”提出反驳:张三和李四被抓间隔3个月,如果串供,3个月足以完成。鉴于侦查期间不能阅卷,对案情的了解来源于张三的陈述,如果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逮捕的要求,建议对张三不批准逮捕。此外,向检察官询问结果何时能出?答复明天下午可知晓。

批捕结果

71215时许,第一次电话询问结果,未出;16时许,第二次询问,仍未出;17时许,第三次询问,讨论中,确定当天会出结果。讨论时间长,说明争议很大,存在不批准逮捕的可能。遂与张三亲属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听办案民警电话。

19时许,传来好消息,让张三亲属去接人。遂与办案民警确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释放张三,让去看守所接人。21时许,张三走出看守所。

律师感悟

“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下,律师及时介入,才有“黄金37天”的可能。

02到20,不经意间,已律营十八年。期间,刑、民、商、行、执、非诉,均涉及,惜无建树,尚有所获。问之最爱,唯刑辩也。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