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康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4日 4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3日晚,王某在成都出差办理登记住宿时,被当地派出所羁押,后移交重庆江北警方。原来,江北警方接到重庆A公司报案后,以合同诈骗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列入网上追逃。
【办案经过】
2011年9月26日,受王某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根据王某留在家中的书面材料,梳理出本案的基本事实:2007年6月,重庆A公司与B公司签订厂房项目合同(工程包干造价),A公司则与王某签订就该项目二级承包合同。B公司预付30万元工程款给A公司,A公司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将28万元支付给王某。因多种原因,A公司放弃该项目,经过诉讼,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B公司30万元,而王某却无力退还A公司28万元及A公司要求的赔偿。
通过对项目不能及时进场施工的原因,A公司放弃项目的理由及曾在诉讼中提出反诉,28万元的流向,王某之前承包A公司项目的履约情况等进行分析,初步认为本案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不存在合同诈骗,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一赴重庆。2011年9月28上午与承办人陈警官见面,递交委托手续,提出会见要求。陈警官以会见需两名律师为由,拒绝安排。
二赴重庆。2011年10月11日上午,与本所另一律师一同向陈警官提出会见要求被准许。当日下午,在江北看守所见到王某,虽然询问多次被陪同的陈警官打断,还是完成了会见。王某所说与书面材料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案件性质已明朗化,就是一起经济纠纷,可排除犯罪。
三赴重庆。根据会见笔录和王某亲属提供的书面材料,形成3000余字王某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书,并准备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考虑到陈警官的立场,拟向江北公安分局法制部门递交。2011年10月20日上午,在江北公安分局门外,因没有预约被拦。情急之中,想到还有3天报捕,只得把材料修改后,到江北区检察院试试。
江北区检察院接待室内坐着一检察官,桌牌显示:李某,检察委委员。忙上前交谈,说明来意。此案尚未报捕,你们过几天再来。李某虽例行公事,却态度和蔼。遂据实陈情,先口头介绍基本案情,再递上律师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对王某不批准逮捕。我们从乐山过来,往返路程要一天,烦请李检收下材料转交批捕部门,并口头转告今日之谈话内容。李某应允。走出江北检院,突然心情大好。【案件结果】
四赴重庆。2011年10月27日,王某亲属接到陈警官电话,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明天去重庆办理王某取保候审手续。因王某亲属较多,车坐不下,故律师未去。王某回乐山后向我陈述,2011年10月25日,检察官对他提审,核对了几个事实。与律师意见书对照,基本相符,谢谢江北检院依法办案。2012年10月下旬,陪同王某到重庆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承办人已非陈警官。我提出,何时能撤案?答,继续侦查,不会撤案。无奈。
【办案感悟】
办理刑事案件,需律师的努力与公正司法相结合。王某的遭遇,应了那句话:时代的一粒灰,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离开法治,谁都可能任由宰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