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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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无罪辩护——陈某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发布者:何康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7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周某系粮油个体经营户,陈某华为其雇员。2005年2月20日17时45分,陈某华驾驶周某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文化街娱乐城旁,遇钟某华骑自行车从公路右侧路口驶上公路往菩堤桥方向行驶,因陈某华对道路上的动态观察不够,发现情况后采取向左侧绕行,致摩托车与钟某华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摩托车驶入公路左侧又与向某英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向某英、钟某华受伤,向某英送A医院后抢救无效,于22日2时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钟某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向某英不承担事故责任。另,事故发生后,陈某华及时拨打了110和120,积极报警并配合抢救,次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周某垫付费用18203.92元。

【办案经过】

2005年4月20日,陈某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移送人民法院;4月21日,向某英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周某、陈某华和钟某华主张赔偿;4月22日,受陈某华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向某英尸体检验报告内容如下:

一、伤情摘要:根据A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向某英的入院诊断是:1、外伤性脾破裂,后腹膜血肿,失血性休克;2、头部外伤,下唇粘膜撕裂伤。20日19时30分行脾脏切除术及腹腔引流术,手术顺利。21日(术后第二天)患者能基本回答问题,无呼吸急促。22日2:00分,患者烦躁不安;2:05分,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45分死亡。

二、经C医院病理诊断:1、左侧肺水肿、瘀血;2、左侧胸腔积血;3、左肺挫裂伤;4、左侧头皮下血肿;5、大脑左侧颞叶软脑膜下血肿;6、小脑左侧挫裂伤;7、左侧颅中凹线形骨折;8、左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9、左肾挫裂伤;10、脾切除术后。

三、分析说明:根据送检材料、尸体检验及病理检验材料,向某英的损伤为下唇不规则挫裂创,左颞、顶、枕头皮下血肿,左侧颞叶软脑膜下血肿,脑挫伤,左侧小脑挫伤,左颅中凹骨折。左侧3-9肋多发性骨折伴左侧血气胸,左侧胸腔内积血1200ml,血凝块约500g,左肺上、下叶挫裂伤。脾破裂(已手术切除),左肾上及挫伤。

四、鉴定结论:向某英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合并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左肺挫裂伤,左侧血气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分析尸检报告后发现,A医院在向某英入院后,只诊断出外伤性脾破裂和头部外伤两处,对于导致向某英死亡的颅脑损伤、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血气胸、左肺挫裂伤等均没有诊断出。

经咨询医生后得知,对于类似向某英这样危重患者入院后,应进行包括CT、胸部平片等常规检查,A医院存在严重的漏诊行为。

4月26日,辩护人递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向某英因交通事故损伤与其死亡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6月28日,法院作出决定书,对辩护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同时书面告知本案延期一个月。

7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概要如下:首先,经庭审查明,A医院在对向某英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漏诊行为。根据C医院的病理诊断,向某英共10处受伤,而A医院的仅诊断出第4左侧头皮下血肿和第10脾受伤两处伤情,有8处损伤未被发现。

其次,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向某英住院清单证明,A医院在向某英入院后,没有进行CT、胸部平片(X光)等常规检查,存在严重的漏诊行为,包括颅脑损伤、左胸肋骨多处骨折伴血气胸等致命伤未被发现,延误治疗长达30余小时,致使向某英的病情进一步恶化而死亡。A医院的严重漏诊行为与向某英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A医院对向某英的漏诊行为这一因素介入,足以切断陈某华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向某英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的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则应当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进而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如果介入情况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大、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小可能性的,则应当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已经断绝。

本案中,A医院漏诊的8处损伤被延误治疗,最终导致向某英死亡结果的发生。据此,陈某华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向某英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请依法宣告陈某华无罪。

【案件结果】

8月8日,法院突然对陈某华实施逮捕,本案延长审限两个月;9月5日,第二次开庭,直接宣判,以陈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后,周某告知内情如下:第一次庭审后,审判长通知周某,如果不赔钱,就判陈某华实刑,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于9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周某除已垫付费用外,另行赔偿向某英亲属10万元,并当日履行。还特别叮嘱周某,不得将民事赔偿的协商过程、结果在判决前告知何律师(怕我搅局?),调解笔录由审判长送到看守所让陈某华签字。

突然,感觉到心灰意冷。

判决后没几天,接到向某英亲属的电话,他们认为我在法庭上讲A医院存在严重的漏诊行为,有依有据,希望委托我代为起诉A医院,以医疗事故主张赔偿,我拒绝了。

2006年的一天,接周某电话:遇到向某英亲属,他们说A医院承认存在医疗过错,经协商赔偿了15万元。

唉,陈某华获罪有点冤。

【律师感悟】

2012年5月曾处理一起类似案例:2012年3月12日,谢某勤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甲医院(县级医院)救治,因伤情过重,随即被转院到乙医院(三甲医院)抢救,手术顺利;次日,谢某勤恢复神智,能与人交谈;第三日,谢某勤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原来,乙医院漏诊了谢某勤头部的一根血管破裂。

4月19日,经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承担次要责任。经协商,乙医院赔偿谢某勤亲属25万元。

实践中,多因一果的案例不在少数,需要律师去厘清。


02到20,不经意间,已律营十八年。期间,刑、民、商、行、执、非诉,均涉及,惜无建树,尚有所获。问之最爱,唯刑辩也。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