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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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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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不成立,强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罪

发布者:何康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7日 20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谈某涉嫌贪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

【案情简介】

2003年初,谈某经人介绍,得知A局(政府部门)有一块空地转让,约15亩,其中4亩属于B公司(集体企业,2002年解体,未经营、未注销,向A局出具有书面代售土地委托书)。2003年10月,谈某以C公司名义与A局、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局、B公司负责将土地由划拨转为出让后,以150万元转让。A局、B公司迟迟未能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价格降为110万元,由谈某负责办理出让手续并承担出让金。B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谈某,并将公章交给谈某用于办理土地手续。

谈某按正常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50余万元,按约支付A局、B公司110万元,并花费100余万元对土地进行回填、立围墙等。2005年8月,谈某将案涉土地以380余万元转让给D公司。2008年,B公司留守组成员李某等人将A局转付B公司的土地款25万余元私分,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谈某曾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2009年4月21日,谈某涉嫌贪污罪被检察院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2009年5月,受谈某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09年11月,检察院以谈某犯贪污罪(贪污148万元)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所得249万元)提起公诉,经阅卷:1、根据谈某供述和证人熊某证言,谈某买地是为了与熊某、廖某、王某等合伙建一个集中屠宰场项目。买地后经专业人士现场查看,案涉土地位置距离自来水厂的取水口较近,不允许排污,不能建屠宰场,只能散伙卖地。2、1995年,A局、B公司曾就案涉土地与D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后报政府批准同意,因D公司未支付土地转让款而解除;3、以C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是因为当时的政策规定,土地交易只能以单位名义进行;4、谈某对登记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没有参与过B公司任何事务的处理,办结土地手续后已将B公司公章交回。经与谈某沟通并征得其同意,拟对全案作无罪辩护:其一,谈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此外,谈某购地卖地的行为没有侵吞国有财物。据此,贪污罪不成立。其二,谈某购地是为建集中屠宰场,不能实现后,只能卖地散伙退钱,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谈某购地的程序与之前的D公司相同,均得到政府批准,卖地也经过正常程序,是合法的,不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据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成立。其三,公诉机关对谈某的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贪污罪的指控不成立,以谈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谈某不服提出无罪上诉,根据谈某的回忆,辩护人在二审中申请当时曾参加“放心肉工程”座谈的某副书记(已退休)出庭作证,检察院以没有找到此人为由,致使证人出庭不能。2011年5月16日,二审法院以一审从重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改判为2年2个月,刑期至2011年6月20日止,实报实销。

【办案感悟】

没有全案无罪,遗憾。

02到20,不经意间,已律营十八年。期间,刑、民、商、行、执、非诉,均涉及,惜无建树,尚有所获。问之最爱,唯刑辩也。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