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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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工伤双赔案例

发布者:何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2日 10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侵权与工伤双赔案例

【案情简介】

2018641205分,许某驾驶货车驶入甲公司厂门处,右转弯进入厂区时,与厂区内由刘某操作的机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315分确诊死亡。刘某亲属及时与我联系,说交警认为事故在厂区内发生,不属于交通事故。我仔细看了刘某亲属微信发的监控视频,事发时货车有一部分在厂区外的公路上,为避免将来保险理赔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让刘某亲属向交警提出属于交通事故的意见,交警答复需开会讨论决定。

办案经过

614日,受刘某亲属委托,代理因刘某死亡涉及的侵权及工伤赔偿事宜。615日,陪同甲公司人员向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

629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88日,人社局作出刘某死亡属于工伤的认定。

820日,和许某、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刘某亲属获赔68万余元。

94日,向A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A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足额支付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和丧葬补助金26881.98元。

96日,A区医保中心作出《关于刘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决定书》,认为:刘某工亡系交通事故所致,并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之规定,将按分类逐项比对并扣除第三人支付金额后补差原则支付刘某工伤保险待遇。一句话,要扣除因交通事故已获赔的68万余元。

919日,提起行政诉讼,列A区医保中心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诉讼请求:1、撤销A区医保中心于96日作出的《关于刘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决定书》;2、判决A区医保中心向刘某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和丧葬补助金26881.98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代理意见如下: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第3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保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9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保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和42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据此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另行获得侵权赔偿(医疗费除外)的权利,两者不存在补差。

其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这是A区医保中心认为补差的唯一法律依据。

川府发【200342号未经省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违反《立法法》第85条第2(即: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修改前为76条第2款)之规定,不属于地方性规章,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同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授权人民政府就扣减或补差作出地方性规定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因欠缺上位法的授权依据而不能适用于本案。

法释【20149号和法【2016399号均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即使川府发【200342号属于地方性规章,其法律层级明显低于前述两个司法解释。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处理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应适用法释【20149号和法【2016399号的相关规定。

所以,A区医保中心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向刘某亲属“足额”支付刘某工亡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其“补差”的理由不成立。

案件结果

11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撤销A区医保中心于96日作出的《关于刘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决定书》;2、责令A区医保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刘某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和丧葬补助金26881.98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A区医保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仍然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二审定于126日下午2点半开庭,进入审判大厅,200多个旁听席已坐满,电视台的摄像机早已架好。瞧这架势,是进行普法宣传,可能要当庭宣判。

果不其然,庭审结束后,休庭20分钟,当庭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8)川11行终169号。

律师感悟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冲突引发的案例,在下位法修改前,可能是地方行政部门怕担责,或是理解上的偏差,把皮球踢给法院。

据悉,20213月,二审法院牵头召集人社部门、保险公司召开协调会,就类似案件达成一致,侵权和工伤应双赔,并形成会议记要。至此,类似诉讼在本地已由原来每年100多件,下降到个位数,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02到20,不经意间,已律营十八年。期间,刑、民、商、行、执、非诉,均涉及,惜无建树,尚有所获。问之最爱,唯刑辩也。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