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康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9日 2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吴某、李某贵、王某礼、张某宇、杨某、曾某恒等人在A县城南门口“卢四麻辣烫”吃麻辣烫,遇到也在此吃麻辣烫的张某杰、王某、龙某兵、方某培、方某刚等人。张某杰等人以“方某刚与张某宇曾有过节,吃饭时议论方某刚”为由电话约曾某恒到南门桥头问情况。张某宇、杨某等人得知后先后赶到南门桥头,张某杰等人动手追打了杨某后离去。张某宇、杨某等人对此不服,决定报复。即由杨某、李某贵、吴某等人回家携带刀、钢管等作案工具返回,四处寻找张某杰等人报复未果。
张某杰等人得知张某宇等人携带刀、钢管在寻找其报复后,即携带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并分别邀约范某平、辜某君等人寻找张某宇等人欲械斗。当日近5时,张某杰等人在建设街“陶三小吃店”外,找到在此宵夜的张某宇等人,进入店内后,张某杰谩骂并语言挑衅王某礼、杨某等人。王某礼不服,首先持刀追击张某杰等人,随即双方冲到大街上,发生持械斗殴。械斗造成王某、方某培死亡,李某贵轻伤,辜某君轻微伤。
2005年6月18日至20日,王某礼、吴某、李某贵、张某宇、辜某君、张某杰等10余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礼持刀将王某当场砍死,李某贵、吴某持钢管将方某培打伤,方某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许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某礼、李某贵、吴某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张某杰、张某宇等10余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2005年11月7日,临近开庭,受李某贵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及时递交手续、阅卷、会见等,案情如下:其一,参与聚众斗殴的有20余人,大多互不认识。案发当时路灯光线较暗。经鉴定,方某培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引起严重的颅脑损失死亡,而李某贵手持的正是一根钢管。
其二,李某贵供述,在整个斗殴过程中,用钢管只打了一个人,打了一下,可能打到那人肩部,挨打的人没倒。之后李某贵被人用钢管打到右脸部,只能用双手护脸,手上的钢管也掉了。接着有人用刀从上往下向李某贵砍来,为自保,李某贵只能用右手抓刀,左手握住此人持刀的手腕,避免此人把刀抽出来继续砍自己,双方就这样挽起来倒在地上,此时吴某等人用钢管围打此人。后来李某贵感觉此人的手松了,自己才松手爬了起来。
其三,吴某供述,我冲出店子后,看到李某贵跟对方的人挽起在,对方有几个人在拿钢管打李某贵。我就从杨某手头把钢管抢过来,冲过去同对方几个拿起钢管的人乱打,对方这几个人就跑了,我就用钢管打同李某贵挽在一起的那个人。第一个不知道打在那个人什么部位,好像打在脚上。李某贵和那个娃儿还在地上挽,我又用钢管打在那个人的额头,出血没有就没有注意到。李某贵就把那个娃儿放开了,我又用钢管打了那个娃儿的后脑一下,那个娃儿就扑在地上了。
其四,杨某供述,我提的钢管被吴某抢去冲到前面去了,双方都在打。我看到吴某用钢管打了一个娃儿,这个娃儿扑起倒在地上。吴某站在他的头部方向用钢管打他的头部,李某贵好像用石头打了那个人,具体没有看清楚,反正打在背上。
其五,万某伟供述,看到吴某用钢管打那个人的头部,李某贵用脚踢那个人。
其六,吴某刚供述,看到对方4、5个人在用钢管打李二娃(李某贵),李二娃就用钢管面对面打了对方一个娃儿头部一下,那个娃儿就蹲下去了。万某伟等人就提了几根钢管冲过去打那个人。李二娃就站在那,摸他的脸,我看他受了伤。
最后,对方人员辜某君供述,我刚下车就有一个长头发的娃儿和一个矮娃儿打我。那个长头发的人用钢管打了我右肩部一下,我就跑到河坝头去躲。
经分析,其一,对李某贵不利的同案被告人供述:杨某看到李某贵好像用石头打在那个人的背部;万某伟看到李某贵用脚踢那个人;吴某刚看到李某贵用钢管打了对方一个娃儿头部一下。前述三人供述李某贵打人的部位不一致,且存在用石头、用脚和用钢管的不同表述。但三人都说当时光线很暗,距离较远,看得不清楚。
其二,吴某看到李某贵被打后冲上去救,也看到李某贵和一个人挽在一起,就用钢管打那个人头部。吴某近距离接触,其供述与李某贵供述吻合,可信度较高。
其三,李某贵留着披肩的长发,人称“长毛”,参与斗殴的20余人中,只有李某贵是长头发。李某贵与辜某君供述吻合,证明李某贵用钢管打的那个人是辜某君,不是方某培。
最后,李某贵与方某培挽在一起,右手抓刀,左手握住方某培的手腕,根本不可能去致伤方某培。据此,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贵用钢管将方某培打伤与案件事实不符。
2005年11月18日开庭,通过庭上发问、质证等,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李某贵参与斗殴是事实,用钢管只打了一个人,即辜某君(轻微伤)。李某贵没有击打方某培,只是抓住方某培的刀与其互挽,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贵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此外,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张某杰等人挑起事端,被害方(包括死者)有重大过错等。
公诉人认为,即使李某贵未直接致方某培死亡,但他挽住方某培的行为帮助吴某对方某培的头部实施打击,应定故意杀人罪。
辩方反驳,方某培用刀砍时,李某贵一手抓刀、一手握方某培手腕,是出于自保的一种本能。刑法第29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在聚众斗殴中直接致人死亡的情形,系转化犯。而李某贵没有实施致方某培受伤或死亡的行为,事前也没有与吴某等人商量过由李某贵去跟方某培挽,再由吴某等人实施殴打行为。所以,李某贵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对李某贵定罪处罚。
【案件结果】(2005)乐刑初字第81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实行过限后由刑法第292条转化,是转化犯,而被告人李某贵只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没有打击方某培头部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李某贵及其辩护人辩称是聚众斗殴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贵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但被告人李某贵挽住方某培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吴某对方兴培头部实施打击,应作为从重情节对其量刑。此外,李某贵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被害方有过错的理由成立。据此,李某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13名被告人按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判决。
一个小插曲。李某贵列起诉书第二位,王某礼、吴某均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某贵听到自己以聚众斗殴罪被判七年的结果,心中激动,在被押出法庭时,居然向旁听席上的亲属挥手,被审判长口头警告。
【办案感悟】
阅卷、阅卷、再阅卷,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一审法院以李某贵挽住方某培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吴某对方兴培头部实施打击为由,对李某贵从重处罚,有点牵强,可能更多的是为了平衡吧。毕竟,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均认为李某贵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