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康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7日 6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细节决定成败——甲公司诉乙砂石厂、张某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甲公司诉称:2020年3月,原告购买被告乙砂石厂、张某的砂和碎石用于修建A村、B村等的堡坎、水沟等工程项目,约定的到场价每吨72元。2020年7月,工程全部完工。2020年12月,工程经检验验收合格。2021年2月,有村民发现部分工程存在问题,原告进行了修复。后经时间的推移,工程不断出现问题,原告认为是被告所供砂和碎石的质量所致。据此,诉请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0余万元(以最终评价结果为准)。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立案时提交了现场照片、乙砂石厂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以合同纠纷立案后,甲公司申请先对砂石质量进行鉴定,再对损失进行鉴定。
【办案经过】
受乙砂石厂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对本案事实进行梳理:张某系砂石贩子,向乙砂石厂购买过砂石,单价为砂35元/吨,碎石33元/吨,乙砂石厂没卖过砂石给甲公司,双方无合同关系。
鉴于甲公司以合同之诉起诉乙砂石厂,本案存在程序争议,乙砂石厂是否是适格的被告。为此,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建议先开庭,根据庭审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获准。
我在庭审答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砂石厂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甲公司随即将案由变更为产品责任纠纷,并当庭提交施工质量抽检报告、验收报告、工程检测资料(含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管材检测报告等)和损失明细等证据200多页,我方提出原告突袭证据的抗辩被驳回,休庭15分钟给我方质证准备。
法庭辩论时,张某称从乙砂石厂购买的砂石直接拉到工地卖给甲公司,如果有质量问题也是乙砂石厂的责任,自已没有责任。
我方观点:1、甲公司诉请的损失是基于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基础法律关系应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2、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工程质量纠纷只能在建设工程合同之诉中解决,如查明砂石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或原因之一,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可行使追偿权,而不是直接起诉砂石卖方,其程序错误;3、案涉工程既然已验收合格,为何又出现质量问题?案件适格的当事人应该是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和验收部门,乙砂石厂主体不适格;4、张某在乙砂石厂购买砂石是事实,但没有证据证明所购砂石用于案涉工程。据此,建议驳回甲公司对乙砂石厂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举证存在自相矛盾,主张不明的问题。甲公司既提交证据证明其完成工程是符合质量要求的,又主张砂石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影响工程质量相矛盾。据此,不同意启动司法鉴定,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川1132民初589号)
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甲公司申请对涉案砂石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剥夺了甲公司对专业性问题申请鉴定的权利,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川11民终300号)
重审时,我再次提交律师意见书,就本案可能存在的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三种情形逐一分析,认为不论甲公司的诉请实体上是否成立,程序上应通过建设工程合同之诉解决。此外,工程已于2020年7月完工,现对砂石进行质量鉴定,确定同批次砂石已不可能。基于检材的欠缺,砂石质量鉴定客观上不能。
虽如此,仍无力阻止鉴定的进行。再次查看甲公司提交的近300页证据,以做好鉴定前对送检资料的质证准备。众多证据中,发现有两页《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C20和C25各一页),在材料信息栏中的细骨料试样说明中,标注为“天然砂”。砂分天然砂和人工砂(机制砂),在之前的诉讼中没有涉及到砂的种类。立即与乙砂石厂联系,得知天然砂当时的价格在每吨80元左右,卖给张某的是人工砂。再看之前的庭审笔录,张某陈述以每吨30多元的价格从乙砂石厂购买砂石后,运到工地卖给甲公司每吨72元,扣除运费后,每吨有几块钱的利润。心里有底了。
2022年4月27日,在法庭质证前,问了几个问题,甲公司答复:确定购买的是人工砂,天然砂的价格约是人工砂的两倍。张某也说从乙砂石厂购买的是人工砂。时机已成熟,出示两页《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指出甲公司用的是天然砂,不是乙砂石厂卖给张某的人工砂。实践中,只有以人工砂冒充天然砂高价出售的可能,不可能把天然砂当作人工砂低价卖出。甲公司反驳可能是笔误,法官随即停止质证及鉴定机构的选定,让甲公司到检测机构核实后把情况反馈回来。为确保审限不超期,让甲公司写了庭外和解一个月的申请,乙砂石厂和张某表示同意。
乙砂石厂担心检测机构可能给法院出具笔误的证明,我觉得多虑了,原因在于:近百份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是依据这两份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作出,且都作为案涉工程验收合格的竣工资料。如果是笔误,整个施工、验收都会被推翻,牵涉面更广。
【案件结果】
2022年5月25日,法院作出(2022)川1132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
【办案感悟】
可谓细节决定成败,小小的“天然砂”三个字,让甲公司撤诉,乙砂石厂对结果满意。不过,我仍然认为,甲公司起诉的思路存在问题。既然主张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产生的损失,只能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查明工程质量的原因所在。毕竟,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存在多种可能,如设计、施工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工程规范?建筑材料是否合格等?,最起码应有发包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的共同参与。如果存在建筑材料(水泥、砂、碎石、外加剂等)不合格因素,还应查明是因生产、或运输、或保管、或使用不当等所致。施工方承担责任后,完全可以向材料供应商行使追偿权。
所以,我仍然坚持,在类似案件中,建议法官就基础法律关系行使释明权。如原告坚持,可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