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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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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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与甲区规建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发布者:何康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19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412月,甲区(市辖区)土地储备中心启动乙镇“劳动街片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周某等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过低,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200683日,甲区土地储备中心向甲区规划和建设局(简称甲区规建局)提出对周某等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行政裁决的申请;2006922日,甲区规建局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认为甲区土地储备中心属合法拆迁,周某等十户应按《拆迁安置方案》与甲区土地储备中心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办案经过

周某、杨某、黄某和吴某等四户不服行政裁决,于2006929日委托我代理行政诉讼。接受委托后,除研究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外,还到拆迁现场进行查看,全面了解与拆迁相关的事实,拟写行政起诉状,2006109日立案,诉请撤销涉及周某等四户的行政裁决,要点如下:1、甲区规建局违法受理甲区土地储备中心的行政裁决申请,且超期(超过30日)裁决;2、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程序违法,确定的估价机构没有估价资质;3、《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市辖区,甲区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被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资格,即使具备资格,拆迁许可证也因超过法定的一年而无效。

甲区规建局答辩如下:1、行政裁决未在30日内作出,是为了让各方进一步协商(注:承认超期裁决);2、评估机构系随机抽取,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注:回避估价资质问题);3、甲区人民政府是县级政府,具有委托资格(注:有点强词夺理)。

200612月底,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询问开庭事宜,答复四个案件均经省高院批准延期(当时审限为3个月),开庭时间未定。

20071月中旬,承办法官电话告知甲区规建局准备主动撤销四份行政裁决,问我方可否撤诉?

经与周某等人沟通,并征得他们同意,答复承办法官如下:1、甲区规建局先作出撤销四份行政裁决的书面决定并送达,我方即撤诉;2、诉讼费用由甲区规建局全额承担。

【案件结果

200721日,在甲区法院,签收一份《甲区规建局关于撤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决定》,即递交一份撤诉申请书,领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甲区法院当日作出四份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20073月,周某等人电话告知,已与甲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至此,圆满结案。

办案感悟

诉讼之目的是解决问题。

02到20,不经意间,已律营十八年。期间,刑、民、商、行、执、非诉,均涉及,惜无建树,尚有所获。问之最爱,唯刑辩也。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