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康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19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甲区(市辖区)土地储备中心启动乙镇“劳动街片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周某等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过低,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2006年8月3日,甲区土地储备中心向甲区规划和建设局(简称甲区规建局)提出对周某等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行政裁决的申请;2006年9月22日,甲区规建局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认为甲区土地储备中心属合法拆迁,周某等十户应按《拆迁安置方案》与甲区土地储备中心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办案经过】
周某、杨某、黄某和吴某等四户不服行政裁决,于2006年9月29日委托我代理行政诉讼。接受委托后,除研究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外,还到拆迁现场进行查看,全面了解与拆迁相关的事实,拟写行政起诉状,2006年10月9日立案,诉请撤销涉及周某等四户的行政裁决,要点如下:1、甲区规建局违法受理甲区土地储备中心的行政裁决申请,且超期(超过30日)裁决;2、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程序违法,确定的估价机构没有估价资质;3、《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市辖区,甲区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被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资格,即使具备资格,拆迁许可证也因超过法定的一年而无效。
甲区规建局答辩如下:1、行政裁决未在30日内作出,是为了让各方进一步协商(注:承认超期裁决);2、评估机构系随机抽取,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注:回避估价资质问题);3、甲区人民政府是县级政府,具有委托资格(注:有点强词夺理)。
2006年12月底,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询问开庭事宜,答复四个案件均经省高院批准延期(当时审限为3个月),开庭时间未定。
2007年1月中旬,承办法官电话告知甲区规建局准备主动撤销四份行政裁决,问我方可否撤诉?
经与周某等人沟通,并征得他们同意,答复承办法官如下:1、甲区规建局先作出撤销四份行政裁决的书面决定并送达,我方即撤诉;2、诉讼费用由甲区规建局全额承担。
【案件结果】
2007年2月1日,在甲区法院,签收一份《甲区规建局关于撤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决定》,即递交一份撤诉申请书,领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甲区法院当日作出四份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2007年3月,周某等人电话告知,已与甲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至此,圆满结案。
【办案感悟】
诉讼之目的是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