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之后开发同类产品,怎么区分是自主研发还是盗用我方技术秘密?
员工接触过我方源代码,离职短时间上线同类游戏,可以推定侵权吗?
新公司没有研发能力,靠离职老员工快速做出同款软件算侵权吗?
广州知识产权郑思琪律师解答:员工在职的时候参与过公司软件项目开发,离职之后开发同类型游戏产品,并不代表直接就构成侵权,如果是员工自己独立研发出来的产品法律允许,但是如果这名员工在职期间接触掌握了公司属于商业秘密的源代码等核心技术,离职之后新成立或者合作的公司本身又不具备独立开发该软件的客观能力,还在很短时间就上线了同类游戏,同时被告又拒不交出自己的源代码用来比对核实,法院就可以结合这些间接事实认定对方是盗用了原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比如广东高院这起游戏源代码侵权案件中,两名员工在原公司任职时直接参与涉案游戏源代码开发,可接触到涉案技术秘密。二人离职后便设立公司,联合第三方快速推出同类网页游戏,被诉游戏源代码掌握在被告手中,被告不仅拒不按照法院要求提交,还向法院提交虚假源代码。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权利人已经穷尽取证手段,客观上无法取得侵权的直接证据,结合侵权人离职后短期内上线同类游戏、被告两家公司本身不具备软件开发能力,且被告持有源代码、完全具备举证能力却拒不按法院指令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认定侵害技术秘密成立。企业遇到同类情形,并不一定要拿到对方复制源代码的直接现场证据,只要整理好员工接触核心技术、对方短时间推出同类产品、对方不具备独立研发能力等间接证据,再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同样可以实现维权。
【案例简介】
仟某、鹏某两家公司拥有游戏服务器源代码技术秘密,徐某、肖某两名员工在职期间参与该游戏源代码开发,二人离职后设立策某公司,联合南某公司开发运营两款同类网页游戏。原公司起诉主张几名被告盗用源代码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被告拒不执行源代码证据保全裁定,提交虚假源代码。广东高院二审结合员工接触技术、短时间上线同类游戏、被告缺乏独立开发能力、拒不提交关键证据等事实,认定侵害技术秘密成立,判决全部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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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擅长广州地区侵害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熟悉商业秘密案件损失赔偿的举证要点,知道如何梳理证据向法庭展示我方技术价值、对方侵权获利,帮助当事人合理确定诉讼索赔金额,避免诉求脱离实际难以被法院采信,同时协助把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纳入赔偿请求范围。可以代理企业处理前员工泄密、技术被盗用的民事侵权诉讼,代理立案、证据组织、庭审,协助申请证据保全,代理上诉;也可以提前为企业做商业秘密合规咨询,评估企业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完善保密管理。有相关纠纷可联系郑思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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