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接触” 这个条件要怎么证明?
前员工跳槽到竞品公司,就能推定竞品抄袭我的软件吗?
告别人软件抄袭,怎么证明对方有机会接触我的软件?
广州知识产权郑思琪律师解答: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遵循 “接触 + 实质性近似” 的规则,想要告别人抄袭你的软件,一方面要证明两个软件实质性近似,另一方面还要证明对方有机会接触到你的软件,但是并不是只要有前员工曾经在你公司上班,就直接推定对方公司接触过软件源代码,还要看这名员工原来的岗位,能不能实际接触到源代码、软件核心技术资料。如果员工原本只是销售等非研发岗位,本身工作权限就接触不到软件源代码,仅仅只是员工从原告公司离职之后去到被告关联企业,不足以直接认定被告拿到过涉案软件,当然,如果案件当中还存在其他辅助线索,例如被诉软件里面出现了属于原告的版权标识、内部标记,这些材料可以拿来辅助佐证接触可能性,但单凭岗位无关的前员工关系,不能直接坐实接触。
在这份最高院审理的软件侵权案件当中,一审法院以有前员工曾经任职原告公司,且该员工和被告公司关系密切为由,认定被告具备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案件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直接认可一审该结论,将案件整体发回重审,提示法院要综合全部证据审慎判断接触要件,不能简单依靠人员关系直接推定接触事实。法院裁判观点明确,即便软件里面出现权利人的标识,该类证据只能用于辅助判断 “接触”,不能直接拿来推定软件源代码构成抄袭。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判决书认定如下: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般规则是 “接触加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减去合法来源”,即被诉侵权人具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对于该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内容,被诉侵权人无合法来源。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判定中,同样需要遵循该规则。且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一定程度的合理借鉴,故即使被诉侵权软件中或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网站网页等处具有权利人的某些标识,也不宜据此将证明源程序是否具有一致性的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更不宜直接据此推定被诉侵权软件构成侵权,但在判断 “接触” 要件时,可以对此加以考虑。
【案例简介】
某公司起诉竞品网络科技公司侵害微商控价软件著作权,案件涉及一名从前原告公司离职的员工,该员工岗位为销售,后续和被告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结合界面近似判决侵权成立。被告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在软件比对、举证责任上存在重大错误,将案件发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重审,接触可能性这一要件也需要重审法院结合全部证据重新审查认定。
【广州专业知识产权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办理过多起因员工跳槽引发的软件、技术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很清楚实务当中 “接触” 要件的举证难点。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员工从自家公司跳槽去竞争对手,就稳赢侵权官司,现实当中法院会严格审查员工岗位权限、有没有机会接触源代码、有无其他佐证线索。郑思琪律师可以帮维权一方梳理证据,看现有材料能不能满足 “接触” 的证明标准,还可以规划补充取证思路;如果是被起诉的企业,也可以协助抗辩,证明相关人员岗位无法接触核心软件代码,推翻接触可能性的推定。软件著作权案件法律门槛较高,建议发生纠纷尽早咨询专业知产律师评估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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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