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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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帮他人“跑分”,小心犯罪!

发布者:韩艳艳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38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要是有人告诉你

可以将把自己的银行卡租或卖给别人

就能轻轻松松躺着“赚”到钱

  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快停下!出售实名银行卡、电话卡,会被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利用,你可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啊?卖我自己的卡也犯罪了?我又没去诈骗别人的钱!

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崔某在网上认识了张某,张某告诉崔某出借银行用于别人跑分可以赚钱,自己不用承担风险,一趟可以挣几千。崔某一听,“这个买卖好呀!无成本!收益还快!”起初,侯某也担心此番操作涉嫌犯罪,但最终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于是崔某在石家庄办理了4张银行卡,2021年12月18号,崔某跟随张某去了焦作,将银行卡交给他人,这一趟崔某挣了1200元。2022年1月11日,崔某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东环刑警队传唤到案,经查涉案的银行卡涉嫌接收被诈骗的赃款合计人民币1263243.73元,崔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本案已判决,崔某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崔某后悔不已,一念之差,给个人带来了牢狱之灾。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很多人认为仅仅提供银行卡、手机卡,自己并没有参与诈骗,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殊不知,这种行为成功帮助诈骗分子转移了诈骗资金,使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很多缺钱的又贪图暴利的年轻人纷纷陷入“跑分”陷阱,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沦为了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

【提醒

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

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亲办案例】

被告人崔某,男,2001年4月1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

公民身份号码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x号x栋x单元x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x小区x-2-x.2022年1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x,河北x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罚金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报案记录、证人张鸿松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退款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党群关系证明等证据。院的被告人崔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认罪认罚;2、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系自首;4、家属已退缴违法所得。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的家属代为退缴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韩艳艳,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取得法律资格证。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营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