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艳艳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1日 2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双方违约,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分别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当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时,若是在债权人主张其债权,债务人无力偿还,在诉讼之后仍然不能承担时,则担保人承担该债务。而连带担保责任则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担保人任一方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案例】
原告河北A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陈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租赁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交纳保证金50000元后,原告将车辆交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在支付3个月租赁费后,未按时支付租赁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支付租赁费3511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就被告张某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自2012年3月被告张某还款3期至2012年5月10日,自2012年6月10日欠款应即此时计付滞纳金。被告陈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立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费35113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被告陈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8元,由二被告负担。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