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艳艳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6日 4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疫情后放开的第一个春节,大家聚在一起喝点不可避免,但是还是应该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虽说这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仍会有人心存怀侥幸,知法犯法。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危险驾驶罪。酒后驾车很容易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时的疏忽可能给你带来牢狱之灾。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期,并处罚金,可谓损失惨重。,另外,危险驾驶行为有可能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亲办案例】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8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育才街东1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带顾某某至采血车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3.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行车轨迹、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政治面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