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汀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8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某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3070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杨某某分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杨某某分包的工程早已完工并经与被告某公司结算支付完毕,但其所欠原告李某某的劳务费用至今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现原告李某某要求由被告杨某某给付劳务奖30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双方仅是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即原告李某某按约定提供劳务、被告杨某某按约定支付报酬,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已履行、结算、支付完毕,再由被告某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已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因此本院对原告李某某同时要求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杨某某给付所欠原告李某某的劳务费30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由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