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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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者:李汀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原告:胡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杨某某立即向原告胡某某返还人民币58785.28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自己丈夫万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万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某某支付款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且万某某与杨某某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所支付款项应视为无偿给予;被告接收了万某某向自己支付的款项,应视为接受赠与。故万某某与被告之值成立赠与合同。万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某某支付款项55645.01元,庭审中,原告认为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微信名为“*”的账户转账共计2960.37元亦属于赠与杨某某的金额,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微信名“*”系被告杨某某账户,期间杨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万某某支付31000元,故本院认定万某某赠与被告的款项为24645.01元。另一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匡所有。本案中,万某某在未征得原告胡某某司意的情况下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较大,已超过日常生活支出范围,应认定为无权代理;原告未对万某某的赠与行为进行追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方原告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据此,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杨某某应当承担12323元的返还责任。对原告关于判令确认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其58785.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以58785.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关于与万某某之间系合伙关系的抗辩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由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款12323元;
  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502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133元。

李汀律师,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七年,代理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民事、商事案件,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保山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5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