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汀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告:邵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0日,邵某1(已判刑)受他人安排,邀约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被告人邵某某名下的云*****号白色长城牌***小型汽车将欲偷渡出境人员罗某(未到案)从云南省昆明市经杭瑞高速公路、保腾高速公路运送至腾冲市腾越镇,交由他人继续运送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国。2023年3月13日、邵某1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邵某某运费2008元2023年5月31日,被告人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输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与邵某1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对其从宽处理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子采纳;提出应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根据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先行羁押三十六日,即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邵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零八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