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汀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原告:深圳逸某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逸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834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695.06元(利息以3834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0日);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在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酒店室内软装设计及样板段供货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工作任务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且为被告北某旅游公司所确认,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相关设计费用,已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支付设计进度费3834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自2021年6月10日起的第二十九日为起始日,即2021年7月9日起算。被告宝某公司作为被告北某旅游公司唯一全资控股股东,未到庭履行证明其自己的资产独立于北某旅游公司,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宝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能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证明与被告北某旅游公司、宝某公司的财务独立,且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某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能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合同为设计合同,根据该合同的性质无法折价,故原告要求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北某旅游公司、宝某公司、某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其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腾冲市北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逸某有限公司设计费3834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9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834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深圳宝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腾冲市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逸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6元,减半收取计3793元,由原告深圳逸某有限公司负担93元,被告腾冲市北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