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汀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告:云南某分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赁款41,02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李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相对人与某服务部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李某某自行承担。李某某虽挂靠某分公司进行某项目施工,但某分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相对人,某服务部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某分公司对李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予以授权,某服务部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某分公司主张权利。
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某服务部所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服务部租赁费41028元。
二、驳回原告某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