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汀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8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2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S驾驶云MAM3**号小型轿车沿沙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沙丙线K2+700米处时,该车前部与沿沙丙线由北向南行走的原告W发生刮擦,造成W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保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S负全部责任,原告W无责任。事故当天,原告被送往保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右膝前交叉韧带胫骨位点撕脱性骨折;右膝内侧韧带损伤;12月27日做了全麻醉插管下行右前膝交叉韧带重建及内侧副韧带修复手术;2、出院后每月复诊,了解病情恢复,以指导患者康复及治疗;3、加强营养;4、建议患者卧床休息3个月,3个月内禁止下床活动及负重。原告2019年1月23日出院后,于6月30日经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十级伤残。
法院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残疾赔偿金75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为13200元、营养费为4500元、鉴定费10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32467.6元。由被告中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7537.60元、护理费13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31437.60元。鉴定费1030元由被告中财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7537.60元、护理费13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31437.60元。
二、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鉴定费1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