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汀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8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原告W经人介绍认识被告Z、C,因某某高速修路需工人施工,便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自组带队到某某高速建设施甸高速入口的桥面以及桥面接缝等工程施工。项目完工后,2019年11月30日,被告C和原告签订某某高速W施工班组的结算单,共计人工费:195,901元,2020年1月份左右支付了原告100,000元,2021年3月15日,Z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95,901元的人工费。后经原告了解到,某某高速是Y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后又将项目分段分包,本案涉及项目是分包给被告某某建投承建,某某高速第一期项目现已完工交付使用,被告Z、C系工地负责人,原告找过多次,都称让原告找被告某某建投以及某某建投五公司要钱,他们也没有接到钱等等理由拖延不付款,无奈之下,因原告自己组织的农民工施工班组成员,只能自己先垫付工资支付给班组人员,造成自己经济负担过重。综上所述,被告迟迟拖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Z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5,901元;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