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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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

发布者:李汀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8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1月13日,原告以跨行汇款的方式第一次向被告Y信用社尾号为8411的卡汇款19600元原告尾号为2788卡向被告Y合计汇款金额为229700元,原告尾号为9777的卡合计汇款36860元,共计向被告Y汇款266560元。原告与被告Z系同事关系,2015年10月被告Z以其丈夫Y自己在做很多生意项目为由,向原告借款投资,原告答应借钱,双方之前约定以月利息30%结算,但原告至今为止,只收到2016年5月25日被告Y通过银行转账的7500元利息结算。直到2016年4月21日向被告Y尾号8411的卡汇款36860元后,总共汇款266560元,至今一直未主动归还,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Y还钱,找过被告Z,却一直说Y被拖欠工程款,人也不在保山等理由推脱。原告以电话、短信、微信的方式让被告Y写借条,核对借款数额等方法想见到被告Y本人,但被告Y以自己不在保山、没有钱等理由一直推脱至今。原告每次通过发微信、短信的方式和被告沟通,被告Y默许,但都以不在保山为由推脱。原告是被告Z的同事,因为当初的信任才多次给被告Y转账,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双方的友谊。原告对被告的友情心灰意冷,而只能寻求法律保护。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Y、被告Z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6656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一、被告Y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66560元。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回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李汀律师,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七年,代理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民事、商事案件,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保山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5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