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2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圆、杜剑峰,被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松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案外人张金妹介绍认识。2014年11月8日被告由于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尽快归还。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起诉来院。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属实,借款后曾以现金方式三次向原告支付共12,000元,现被告经济困难,愿每月归还借款1,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陈某向孙某借人民币伍万元整。2014年11月8日到2015年6月8日还款。”借款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5万元。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欠原告孙某借款5万元未还,已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自认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曾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12,000元,对此未提供证据,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5万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