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一家名为“H设备租赁公司”(原告)与一名叫“Z”(被告一)的人签订了两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建筑设备用于某通风管道工程。合同中约定Z作为“乙方授权代表”签字,但实际使用设备的是另一位名叫“L”(被告二)的人。
L在租赁期间通过微信与租赁公司沟通,并支付了部分租金,但后续仍有25,930元租金未结清。租赁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Z和L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律师观点(原告方)
唐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
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已按约提供设备;
L是实际承租人,应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
Z仅为代签人,并非合同实际履行主体;
L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律师费。
法院审理
本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有权主张相应合同权利。一、关于合同承租方,本院认为,涉案的两份设备租赁合同均载明被告Z系乙方授权代表,原告在庭审中亦陈述由被告Z作为被告L的员工代为签名,同时被告L已支付部分租金,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合同主体提出任何抗辩或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L为涉案建筑设备的承租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二、关于剩余租赁费,本院认为,根据微信聊天群发送项目租金对账单显示被告L欠付租金 25 930 元,被告L在群内未对该欠款提出任何异议,本案中亦未提出任何抗辩、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违约责任,原告按约交付租赁物,被告L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未超出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负担,现原告已实际支出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L应向“H设备租赁公司”支付租金25,93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0.95% 支付逾期违约金;
L赔偿租赁公司律师费3,000元;
驳回对Z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L承担。
案例启示
代签合同≠承担责任:员工代老板签字不代表个人担责,实际受益人才是法律责任主体;
沉默视为认可:收到对账单未提异议,法院可能认定为默认欠款事实;
律师费可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合同中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唐艳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