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原告Z诉被告H合同纠纷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提起诉讼,诉请: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51617.16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实际应计算全部偿还为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担保费。本院于同日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Z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H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Z于2016年5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H交付120000元。原告Z主张其曾向被告H现金交付30000元。原告Z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18067403715的号码拨打被告H13780063814的号码,通话中,被告H认可收到原告Z交付的150000元,但认为该款是投资款,而且已经亏损,无须返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50000元,被告亦表定。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款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利息应以原告向本院起诉即2022年10月10日作为起算点。被告H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H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Z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Z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艳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