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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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部主任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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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陪护侵权责任案例

发布者:唐艳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5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C,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北京盈科(宁波)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医院

被告:某公司(承接被告某医院的病人陪护服务、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工作)

第三人: S(系被告某公司的员工)


本案是原告C与被告某医院、某公司、第三人S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5月23日,原告因被家属发现口齿含糊、胡言乱语6小时半收入被告某医院神经内科病房,初步诊断为: 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慢性支气管炎伴感染、高血压病,胃切除术后状态。24日,被告某医院经肾内科会诊后修正诊断: 氯丙嗓中毒。经过治疗,25日被告某医院和原告沟通后告知如检查结果良好,28日可出院,同日被告李惠利医嘱常规心电图、动态心电图、头颅MRI、下肢静脉B超。因医院在陪护方面的相关规定,原告委托被告某公司24小时全天候看护,相关治疗均是被告某公司送往被告某医院进行。26日,第三人S在送原告进行检查时,换床过程中因第三人S动作粗暴导致原告背部重重落在床上,原告大叫疼痛,但是第三人S对此置之不理。作为具备护理知识的护工,第三人S应当意识到重摔产生的后果,应当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至少应告知医院进行检查以及通知家属,但是第三人S并没有告知,其怠于履行必要的义务,拖延至次日早上,原告在被告某医院查房时再一次诉腰部疼痛,经被告某医院腰椎正侧位检查,原告被诊断为腰椎骨折伴脱位、脊髓损伤原告家属曾多次要求被告某公司、某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公司也答应赔付腰椎骨折的手术费及后续治疗几千元,原告甚至也曾报警,但因双方之间差距过大,未曾调解成功原告认为,其本人因年老体弱加之生病一直入住在被告某医院,平时照护都是委托被告某公司24小时全天候照护,因被告某公司陪护不力,导致其腰椎骨折伴脱位、脊髓损伤。原告现一直仍在被告某医院处住院治疗,被告某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为他人提供治疗服务过程中,有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原告因腰椎骨折伴脱位后脊髓损伤,被告某医院一直不给予原告合理治疗,原告至今一直卧病在床,由此导致膀胱结石、肺部感染等一系列后遗症。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原告C诉讼请求:

1.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2021年5月26日后医疗费 3.5万元 (最终金额以治疗终结时实际发生为准 )、护理费暂定1万元、交通费暂定5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暂定1万元、营养费暂定5 000元、鉴定费暂定5 000元、残疾赔偿金 ( 以鉴定结果为准 ) 10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万元 ( 以鉴定结果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上各项费用暂计22万元;

2.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用 ( 以后续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或者以鉴定结果为准 );

3.被告某医院对上述二项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 1.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2021年5月26日后医疗费暂计38 300元、交通费22 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 400元、鉴定费6 250元、残疾赔偿金268 4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 85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护理费178 752元,护理费按50%计算,其余按44%计算,共计355 504.72元。后原告撤回医疗费部分的诉请,另行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3日,原告因被发现口齿含糊、胡言乱语6小时半收入被告某医院神经内科,经初步诊断为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慢性支气管炎伴感染、高血压病、胃切除术后状态。次日日常病程记录记载的处理意见为: 考虑患者有自杀倾向,告知家属病情,防自杀,24小时家属陪护,家属表示理解,并修正诊断为氯丙嗦中毒。

被告某公司系“某公司”公众号运营主体,公众号简介中载明“可信赖的家庭医养照护”。原告通过该公众号购买全天陪护服务,服务类型为特重护理24小时一对一,被告某公司指派第三人S进行照护,照护期限自2021年5月24日至27日,照护服务费用800元,由被告某公司收取,被告某公司在扣除保险费和信息服务费后支付给第三人S。照护师详情页中显示,第三人S的信息认证材料为身份证及小柏照护师证。同月27日,原告诉腰部疼痛,日常病程记录记载,有可疑外伤,经检查考虑患者腰椎骨折伴脱位,合并强直性脊柱炎可能大。28日,原告双下肢截瘫。

2022年6月,原告家属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但未果。

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与腰椎骨折之间的因果关系、腰椎骨折与外力的关联度等进行鉴定。该所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腰椎骨折伴椎体滑移,椎管狭窄、腰髓损伤系较轻的外力作用于自身强直性脊柱炎的病变基础上发生应力性骨折所致,外伤占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16%-44%,原告目前遗留截瘫的致残等级为四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伤后的护理及营养期限均为自损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无后续医疗费用产生的必然性。鉴定意见书还载明,2022年7月25日会诊病程记录载“患者基础疾病较多,故不考虑脊柱手术治疗,现脊柱骨折已大部分愈合,故可考虑出院休养”。原告支出鉴定费6 250元。

另查明,原告至今未出院,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2日在ICU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某医院病历、订单列表、照护师详情、微信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某公司提交的小程序截图、照护服务电子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佐证。


院认为原告通过被告某公司运营的公众号购买照护服务,照护服务由被告某公司指派人员提供,照护费用由被告某公司收取,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某公司提出其仅为电子信息平台经营者的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购买的陪护服务类型为特重护理24小时一对一全天陪护,该服务类型必然要求照护人员在陪护原告时足够审慎,然第三人S在提供照护服务过程中造成原告腰椎骨折,在无证据反映该伤害系其他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可推定第三人S实施照护行为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原告腰椎骨折系在护理过程中形成,与被告某医院无关,原告主张被告某医院承担责任,本院不子支持。

至于第三人S和被告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第三人S信息认证材料中的某公司护师证可反映,其是以被告某公司名义提供服务;其次,第三人S由被告某公司直接指派,无证据证明原告与照护人员间有相互选择或磋商的机会,被告某公司从照护服务费用中获益,该利益源于照护人员提供的服务,而非单纯的信息费支付,第三人S所获收益要与被告某公司分享,两者之间具有雇佣关系的经济性;再次,被告某公司从单个照护人员处获得的收益比例虽较小,但其通过平台众多服务订单可获取的利益却十分巨大,被告某公司既从服务中获益,则应承担与其收益相对应的责任,且被告某公司作为照护平台经营者和管理者,一方面可对照护人员的资格进行有效审查,一定程度上具有避免损害发生的能力,另一方面,从扣除保险费的情形看,其也可通过购买保险分散风险,相对于照护人员有更强的负担损害赔偿的能力。为此,被告某公司与第三人S内部虽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但于外部而言,两者行为模式与用人单位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并无二致,从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出发,同时为有利于促进照护平台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健康发展,第三人S之责任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1.残疾赔偿金,按宁波市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五年计算,为76 690元/年 x 5年x 70%-268 41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自原告2021年5月27日腰椎骨折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25日考虑出院休养之日,共计425天,计42 500元。3.护理费,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2日 (共计438天) 原告在ICU病房接受治疗期间,无证据证明有护理费产生,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意见,护理期限自2021年5月27日 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23年6月18日,共计753天,扣除438天后为315天,护理费标准参照2022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81 820元=365天-224元/天,原告主张部分护理依赖按50%计算,可予支持,护理费为224元/天 x 315天 x 50%=35 28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情,酌定35 000元。5.鉴定费6 250元。6.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原告自身身体状况,难以认定其有扶养他人的能力,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无证据证明,亦不子支持。原告主张对除护理费外的各项损失按外伤参与度44%计算.本院酌定按40%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7 3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 000元、护理费35 280元、鉴定费2 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5 000元,合计197 1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损失197 146元;

二、驳回原告C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艳艳律师,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医疗健康法律部副主任,宁波市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知识产权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