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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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是儿戏,复婚不影响第一次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

发布者:唐艳艳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2546人看过 举报

2025-11-28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T与被告H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T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请判令:1.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屋一套(价值约50万)和车辆(价值约3万)归原告所有;2.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被告XX辩称,原告和被告当时是假离婚,之后双方复婚,有关离婚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房产有抵押,不能过户,房子一直由原告出租,贷款一直是原告在用,车辆一直是原告在用,且过户费用由被告负担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4月9日,原、被告曾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进行约定。其中财产处理条款如下:1.房产:......归女方所有。2.车辆:......归女方所有。3.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存款都归女方所有。对上述财产的分割双方已经充分协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相对方应积极协助约定归属方办理交付或转移登记手续。

另查明,涉案的坐落于......现权利人为H , ......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为H。原告T与被告H于2019年1月28日进行复婚登记。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权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H名下坐落于......及......车辆均归T所有,故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有关过户费用,从权利义务一致的角度出发,本院认定过户费用应由原告负担。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自我意思的表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在离婚时对财产采取了非法手段,协议认定为有效,故被告对有关离婚协议效力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登记在被告H名下位于.....归原告T所有,限被告H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T名下,因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T负担;

二、登记在被告H名下......车辆归原告T所有,限被告H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至原告T名下,因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T负担;

三、驳回原告T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H负担。

个人简介:唐艳艳律师,联系方式:13906612439。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医疗健康法律部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31 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