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Y,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医院。
本案是原告Y与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Y委托唐艳艳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Y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555249.5元。
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7日,Y因右膝部疼痛不适而去某医院诊治,某医院以Y右膝内外侧半月板破裂、右膝腘窝囊肿、右膝慢性滑膜炎、右膝骨性关节炎收入院治疗。2023年5月8日,某医院为Y在腰麻下行右膝关节镜检查,腘窝囊肿去活瓣减压,囊壁刮除术。术后回病房后Y即出现左大腿剧烈疼痛,医生遂开了止痛针,并告知4至6小时后麻药会退,Y即可下地自行如厕。但是用完止痛药后,Y还是感觉左膝疼痛难忍,左膝盖以下左小腿与脚底无知觉,脚背背弯功能丧失,无法下地行走,小便困难,大便没什么知觉,因某医院一直未采取合理诊疗措施,Y直至2023年5月19日仍无法下地行走。因左膝疼痛持续,2023年5月24日,应Y家属要求、Y在某医院医生陪同下去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做了肌电图检查,报告显示:Y左腓总神经、左胫神经运动传导未引出。左腓肠神经、左腓浅神经的感觉传导速度减收,左下肢肌肉未见失神经改变(受伤第十七天),但无自主运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Y诉至法院并就伤残等事宜申请鉴定,现鉴定结果认定Y构成八级伤残,某医院的治疗系主要原因。Y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医院于2025年7月2日前赔偿Y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35万元;
二、若某医院未按协议第一项履行义务,则需按2025年7月3日所确定的未付金额的10%向Y支付违约金;
三、双方之间再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某医院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唐艳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