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交警
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因双侧尺桡骨远端粉碎骨折、左胫骨
平台骨折等多处伤情委托韩旭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
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
费、鉴定费等合计五十余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营养
费标准、护理费期限及金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鉴定费承担方式提出多
项抗辩,主张营养费按每日三十元赔偿、护理费仅按九十天且标准过高、精神损
害抚慰金及鉴定费按责任比例承担等。韩旭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依托法院委托
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展开核心论证,该鉴定明确原告伤情
构成十级伤残,并精准核定误工期一百八十日、护理期九十日、营养期九十日。
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各项限缩诉请的抗辩,韩旭律师紧扣鉴定意见的法定效力,
逐一夯实各项诉请的事实基础:针对营养费,结合原告多处骨折的伤情及鉴定意
见的九十天营养期,主张按每日五十元标准计算的四千五百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针对护理费,不仅依据鉴定意见的九十天护理期,更通过提交护理合同、护理人
员身份证明及护理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支出的一万七千九百五十五元护
工费用真实合理,剩余三十一天护理期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的四千六百三十元
亦获法院采纳,最终护理费合计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五元全额支持;针对残疾赔偿
金、误工费,因保险公司无异议,法院直接予以确认;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结
合十级伤残等级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四千元由交强险优先赔付;针对交通
费,凭救护车票据支持的三千八百八十元及法院酌定的二百元复查交通费均获支
持;针对鉴定费,作为查明伤情的必要支出,按八成责任比例获赔。最终法院酌
定机动车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
内全额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
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按比例赔付鉴定费,合计五十余万元。
韩旭律师凭借对伤残及三期鉴定证据的深度运用,在保险公司多项抗辩的压力下
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近乎全额的核心诉请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
益。
韩旭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