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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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律师代理重大交通事故案,凭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鉴定锁定六成赔偿比例,助当事人获近百万保险赔付。

发布者:韩旭主任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7日 480人看过 举报

2026-07-1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引发的重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因事故造成一处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二百三十五万余元,按责后主张一百四十七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百分之十,营养费按每日二十五元计算,后期护理依赖仅认可二至三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不属于赔偿范围。韩旭律师作为机动车一方委托代理人,紧扣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展开核心抗辩,该鉴定明确原告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一至二人、营养期二十四个月、护理期二十四个月、误工期二十四个月。庭审中,韩旭律师针对保险公司各项限缩诉请的抗辩,结合鉴定意见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认可营养费按每日三十元标准计算,符合伤情恢复实际需求;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按两人计算符合鉴定意见的护理人数要求,出院后护理费结合完全护理依赖程度,主张按五年期限计算兼顾受害人权益与司法实践合理性;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比例计算符合过错相抵原则;指出鉴定费系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但同意按责任比例分担。法院最终采纳韩旭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赔偿责任,核定医疗费扣除非正式票据后为二十八万余元,营养费按每日三十元计算二十四个月为二万一千九百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两人计算,出院后护理费支持五年期限,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一级伤残系数结合责任比例酌定三万元,鉴定费按责分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九十九万余元,韩旭律师通过精准运用鉴定意见锚定赔偿标准,在原告主张高额赔偿的局面下,成功将赔偿比例稳固在法定同等责任区间,避免委托人承担超出预期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61072830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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