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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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律师代理医疗损害纠纷,依据因果鉴定锁定次要原因力,促成法院酌定40%赔偿比例,获五十余万元判决。

发布者:韩旭主任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7日 136人看过 举报

2026-07-1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急诊输注抗生素引发过敏性休克死亡的重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因上呼吸道感染至某一级医院门诊留观治疗,在静脉输注抗生素约两分钟后突发口唇紫绀、呼吸困难,随即呼吸心跳停止,经转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两名原告作为患者父母委托韩旭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院未做皮试、超剂量用药、抢救不规范及转院延误等多项诊疗过错,要求按较高比例赔偿各项损失。案件审理中,依原告申请,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详细分析指出医方存在无指征且超剂量应用抗生素违反具体规定、过敏反应后抢救措施欠规范开放气道不及时等过错,认定诊疗行为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被告医院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抗辩依据相关指南次要责任区间为百分之十六至四十四,主张仅承担较低比例责任,并认为部分间接损失无法定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韩旭律师接手案件后,紧扣鉴定意见关于医方违反用药原则及注意义务的实质性过错,论证其在损害后果中并非轻微促进而应取次要责任上限,主张百分之四十的赔偿比例更为公允。庭审中,韩旭律师逐一夯实医疗费票据、死亡赔偿金按法定年限计算标准、丧葬费及鉴定费的事实基础,反驳被告对精神抚慰金的过度压减。法院最终采纳韩旭律师核心意见,未在被告主张的较低比例位酌定,而是综合医方超剂量用药与抢救不规范的具体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医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赔偿责任;全额支持医疗费、法定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及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仅驳回无法律依据的丧葬事宜相关间接费用。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五十万余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韩旭律师凭借对医疗因果关系鉴定逻辑的精准解读与责任比例的有力博弈,在鉴定倾向次要原因且医方强势压低比例的格局下,成功为悲痛委托人争取到优于预期的赔偿结果。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61072830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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