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交警
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因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腓总神经损伤等多处伤
情产生巨额损失,委托韩旭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
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三十余万元。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非医保用
药不予赔付,误工费无实际损失证据,三期期限及费用标准过高,且超出交强险
部分仅同意按50%比例赔付。韩旭律师接手案件后,精准锁定案件核心支撑——
法院委托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认定原告
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20个月、营养期为20个月。庭审中,针对保险公
司对三期期限的质疑,韩旭律师紧扣鉴定意见的法定效力,结合原告开放性骨折
及神经损伤的严重程度,论证该期限符合伤情恢复规律,坚决主张全额支持。针
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韩旭律师指出其未举证具体非医保项目及替
代用药方案,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针对误工费标准争议,韩旭律师虽未提交建
筑业收入证据,但精准援引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获法院全
额采纳,核定误工费109038元。尤为关键的是,韩旭律师结合机动车一方更高
的安全注意义务及事故具体情节,成功推动法院将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比例从
保险公司主张的50%提升至60%。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医疗费2184.86元、护理费
100635.25元、营养费30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鉴
定费1960元、误工费109038元,合计245768.11元的60%即219460.86元,由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韩旭律师凭借对三期鉴定证据的深度运用及责
任比例的精准博弈,在保险公司强势压减诉请的局面下,为委托人争取到远超预
期的核心利益。
韩旭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