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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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在交警队已达成和解情况下,代理伤者方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诉讼为伤者追回应得赔偿

发布者:韩旭主任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896人看过 举报

2019-12-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韩旭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事实

孙某驾驶车辆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杨某发生接触,造成车辆损坏、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1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7700元、护理费9471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635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孙某、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法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相关书证及票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依法保护,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身体受伤,合理的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依法按责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准确、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查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369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2310元、护理费9471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900元。

综上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55416元,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护理费6840元、营养费950元后,余额4762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47626元;

2、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50元,此款由被告孙某全部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交警队已经达成和解。但当事人找到本律师后,律师查看相关资料和证据,认为此处交通事故,当事人完全没有责任,和解结果对当事人有失公平,所以指导和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本律师指导和整理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梳理案件的细节,找出其中的关键点;翻阅大量的相关案例,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为上庭审做充足的准备;最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追回应得的赔偿。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61072830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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