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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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与保险公司协商仅同意赔付10万,代理人介入通过伤残鉴定争取到了20万元得赔偿

发布者:韩旭主任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4日 3721人看过 举报

2019-12-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蒋某驾驶的小客车与施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及蒋某车上乘车人喻某受伤,施某车上乘车人赵某、杨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施某、喻某、赵某、杨某、赵某某无事故责任。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赵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赵某某一、1.营养费6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3.残疾赔偿金161112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5.误工费8733元、6.护理费4920元、7.交通费2000元、8.鉴定费29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XX公司辩称:赵某某的一切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于赵某某诉请主要争议在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两项,对于现有证据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农业标准赔偿,其余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认可承担,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其他损失请求法院酌情裁定。

(二)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余人无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的,由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赵某某的主张及证据,结合其伤情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赵某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营养费18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3.残疾赔偿金161112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5.误工费8733元、6.护理费4920元、7.交通费500元、8.鉴定费2900元。

XX公司为赵某某垫付钱款800元,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一并解决。

(三)裁判结果

1、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赵某某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611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8733元、护理费492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900元,共计191965元;

2、赵某某于得到保险赔偿款之日应立即返还XX公司800元;

3、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630元,此款由XX公司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最开始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公司仅仅同意赔付当事人10万。后来当事人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诉求,听当事人说清案件经过和查看过相关的案例资料后,建议当事人去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鉴定报告的结果再提起诉讼。在庭审开始的过程中,律师也查阅了大量的资料的案例,梳理案件中的细节,最终由本律师代理介入通过伤残鉴定争取到了20万元得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61072830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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