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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卓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张某乙任法定代表人,后在某省某市等地成立分公司。上述公司未经批准,谎称经营养老、旅游等项目,以1.5%-2%的高额月息吸引公众投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卓某甲在明知无实体项目的情况下,伙同张某乙等人从事非法集资。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张某乙个人名义在某信用社开设账户作为资金结算账号。2016年9月,卓某甲负责该分公司财务,掌控资金。经审计,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该分公司集资合同金额100万余元,扣减当场返现后为100万余元,期间支付利息2万余元,未偿还集资金额共计100万余元。2018年5月,卓某甲在某市某区某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刑罚适用。公诉机关指控卓某甲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判处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聂昭洪提出:卓某甲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卓某甲负责公司财务,对资金管理起关键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本案属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众多且大部分资金未追回,社会危害性未消除,不符合缓刑条件。但卓某甲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卓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卓某甲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辩护策略与庭审把控能力。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律师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精准提炼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初犯偶犯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虽“从犯”与“缓刑”意见因案件性质未被采纳,但律师通过有力的庭审辩护,成功促使法院采纳从轻处罚建议,最终在公诉机关建议的三年至六年幅度内,为被告人争取到三年二个月的较轻刑期。其专业判断与有效沟通,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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