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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5月,赵某在某网络平台认识“某丁”,得知其收购银行卡用于赌博过账。赵某将此高薪工作介绍给许某甲,约定每取现1万元抽成100元。许某甲明知用于网络犯罪,仍伙同洪某乙,提供某银行卡及某制品厂收款码接收资金。2021年6月,被害人彭某丙被网络诈骗24万余元,其中22万余元流入洪某乙的某银行卡,2万元流入收款码。上述资金被许某甲、洪某乙通过微信转账、ATM取现及柜台取现等方式转移,并交由赵某转给“某丁”。许某甲、洪某乙非法获利五千余元。赵某不仅介绍许某甲提供银行卡,还指使许某甲提供收款码,并在资金到账后频繁电话催促取现。案发后,赵某主动到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

 

【争议焦点】

1. 主观明知认定: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赵某明知涉案24万余元现金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 罪名适用:赵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 证据链条:定罪证据是否单一,是否缺乏客观证据及聊天记录印证赵某与许某甲共同实施取款、转移资金的行为;

4. 量刑情节:赵某主动投案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同案犯“另案处理”是否合规;相对于上游犯罪,量刑建议是否畸重;赵某两次送包裹的作用是否明显小于许某甲和洪某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赵某直接与上线联系、转移资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故对辩护人关于罪名及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某虽主动投案,但在起诉及庭审阶段未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要件。公诉机关庭审后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深入阅卷,精准把握定性争议。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聂律师提出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应定性为帮信罪的辩护意见,并指出同案犯口供单一、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等问题。同时,聂律师积极主张赵某构成自首,并从作用大小、量刑均衡等角度争取从宽处理。虽法院最终未采纳定性及自首意见,但聂律师的专业辩护促使公诉机关在庭审后将量刑建议从五至六年调整为四至五年,最终法院采纳该建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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