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起,周某、杨某等人在某市某区某写字楼成立工作室,利用可控虚拟币交易平台对境外人员实施电信诈骗。团伙分工明确,提供专门话术,要求业务员在WhatsAPP上冒充单身女性与境外男性交友,以高回报引诱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虚拟币,后通过人为控制盈亏或限制提币非法占有财物。被告人王某甲于2021年3月入职担任业务员,共计骗取虚拟币折合人民币13.1万余元,获利3200余元。2021年5月,王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件定性、涉案金额认定及量刑情节。部分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或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且认为缺少被害人陈述。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价格由人为操控,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已实际控制财物,系既遂;缺少被害人陈述不影响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诈骗事实。针对王某甲,辩护人提出其入职时间短,仅利用虚假身份吸引男性购买,未参与提现环节,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王某甲系组员,对其本人诈骗金额承担责任,数额巨大,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最终判决: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辩护策略。针对王某甲入职时间短、未参与核心提现环节等情节,深入剖析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及较小主观恶性。同时,积极指导当事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通过专业的庭审辩护与有效的客户沟通,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最终为王某甲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