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下半年至2022年7月,单某伙同杨某及赵某共同出资,经营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足浴店,并商议在该场所提供性服务。其中,单某占股50%,杨某与赵某共同占股50%。单某与杨某轮流负责足浴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单某同时负责财务管理,赵某主要负责外围工作,并招聘胡某作为服务员负责接待嫖客及介绍服务项目。经营期间,该足浴店多次容留、介绍多名卖淫女以288元、400元等不同价格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并从中获利。2022年7月6日,公安机关捣毁该足浴场所,单某、杨某、赵某被当场抓获。同日凌晨,赵某配合公安机关将胡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四人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主从犯认定以及缓刑适用上。赵某当庭否认指控,辩称其不是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且未分红,其辩护人亦提出赵某不构成犯罪,并主张其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单某、杨某的辩护人则提出二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家庭条件困难,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请求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胡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受雇佣参与,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案犯供述、微信转账明细及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赵某系股东并按比例分红,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法院依法认定单某、杨某、赵某为主犯,胡某为从犯;赵某系累犯,但协助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单某、杨某、胡某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特别是考虑到单某、杨某的家庭情况,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出发,决定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但适当提高了单某的罚金数额。最终判决:赵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单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胡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代理杨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过程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首先,聂律师精准界定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虽杨某系股东,但聂律师通过梳理证据,强调其实际参与管理较少、作用相对较小,为争取轻判奠定基础。其次,聂律师深入挖掘杨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重点突出其坦白、认罪认罚态度,以及作为两个未成年子女母亲的特殊家庭困境。在庭审中,聂律师将法理与情理深度融合,成功打动法庭,促使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角度出发,最终为杨某争取到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的从宽判决,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杨某家庭的破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