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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杨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过失致人死亡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杨某与罗某均为某酒吧保安。某日凌晨,被害人全某醉酒后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冲突,被保安劝离至门外。全某仍情绪激动,多次挥舞手臂并拍打酒吧总经理侯某所有的奔驰车。杨某、罗某等保安上前将全某压制在地控制。期间,酒吧管理人员提醒二人放松,杨某将压在颈部的膝盖移至肩背部,罗某也从身上下来在旁边控制,但二人持续压制全某约十分钟直至公安人员到达。全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某鉴定中心及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指出,全某在急性乙醇中毒基础上,被压制导致胸廓运动受限引发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某酒吧及股东赔偿被害人家属125万元并取得谅解。某区法院一审认定杨某、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四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聂昭洪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前未告知当事人回避权是否程序违法;2. 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急性乙醇中毒为辅助死因的鉴定意见是否错误,死因是否查明;3. 现场监控视频是否完整,能否证明压制时间长达十分钟;4. 侦查阶段的讯问与询问笔录是否依法告知诉讼权利,能否作为定案根据;5. 杨某履行保安职责控制被害人的行为,究竟属于意外事件、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结果】

二审某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程序及证据问题,原审未告知审委会回避权于法无据,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及笔录均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关于案件定性,杨某、罗某系履行保安职责,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动因,且仅采取控制措施未实施攻击,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但二人在旁人提醒后轻信可避免损害,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系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定性,通过深入剖析案发环境、当事人职责及行为手段,有力论证了杨某主观上无伤害故意,客观上仅实施控制行为,成功促使二审法院将罪名由故意伤害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针对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及证据合法性等上诉理由进行严密驳斥与专业质证,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辩护能力,最终实现大幅减刑的辩护效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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