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熊某原系某集团广州办事处业务员。2016年至2020年间,熊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某集团旗下多家公司名义,为某科技公司等1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介绍其他企业虚开配套发票。熊某与王某甲等人对接,提供对公账户接收货款,扣除4.5%至6%的税点及手续费后,通过个人账户将资金回流。经审计,熊某虚开发票305份,发票金额7311万余元,税额1181万余元,已申报抵扣1121万余元。2021年7月,熊某被抓获归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1. 程序与证据合法性: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未召开庭前会议、视频开庭违法、见证人身份存疑、电子数据提取不规范、审计报告非鉴定意见等多项程序违法及证据瑕疵。2. 犯罪构成与地位:辩护人主张熊某无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也属从犯,且有立功表现,请求适用缓刑。3. 犯罪主体:熊某辩称虚开系某集团单位行为,非个人犯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虚开,违法所得归个人,系个人犯罪;其主观上明知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客观上实施了虚开行为,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熊某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非从犯;其检举线索未查实,不构成立功。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程序及证据问题,法院认定线上开庭符合在线诉讼规则,见证人因客观原因由随队人员担任并全程录音录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证据均合法有效。鉴于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熊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8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阅卷与质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虚开税额,聂律师敏锐捕捉到电子数据提取、见证人身份、审计报告效力等程序与证据瑕疵,提出详尽的质证意见,力求削弱控方证据链条。同时,聂律师从主观目的、客观危害及单位犯罪等维度进行深度辩护。虽法院最终未采纳无罪及从犯意见,但成功促使法庭查明熊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最终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内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刑期,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
